(2017)辽090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民初1317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同王某系雇佣关系,王某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5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2016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另外,被告王某利用原告身份证办理了垫付宝和交通银行信用卡,目前为止,尚欠30503元。被告王某收到原告借给的款项后,将款项用于经营生意和家庭生活。2017年6月被告王某所经营的服装商场因拖欠服务员工资及商场租赁费倒闭,原告向被告催要所欠款项,并且是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归还,无奈,原告只好将被告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4103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辩称:我承认欠款13万、2万还有30503元的事实。被告赵某辩称:原告和王某借款的事我不知道,至于原告说欠款用于生活,我有生活来源。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雇佣关系。2015年5月10日王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3万元(该借款系李某之子李博、儿媳潘娇婚房抵押所得,贷款期限15年,每月向银行还款1100元)。2016年6月1日被告王某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另外,被告王某用原告身份证办理了垫付宝和交通银行信用卡,现尚欠款30503元。查明,被告王某与赵某于2017年5月2日在阜新市太平区民政局离婚。另查,王某于2015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现已向银行还款2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出具的协议书一份、借条两份,被告赵某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从原告借款后,理应在原告主张还款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造成拖欠,产生诉讼纠纷,系被告王某过错所致,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之时与被告赵某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相关法律规定此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赵某对原告所诉债务亦负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赵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给付原告李某欠款180503元(其中13万元银行贷款的本息以还款之日银行截屏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1元,由被告王某、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庆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谢敬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