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志双申请执行魏金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双,魏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943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双,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魏金奎,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执行人 申 请 被执行人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2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于 2 0 1 7 年 5 月 2 日 向 本 院 申 请 执 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于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