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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49年8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SC×××的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SC×××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赵某某保管,查封期间不准变卖、办理过户、抵押等。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隐藏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他项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于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