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与罗小平、程根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罗小平,程根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0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491731309D,地址:江西省贵溪市雄石大道24号。主要负责人:邱邦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俊颖,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平,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江西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程根兰,女,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江西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与被告罗小平、程根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罗小平、被告程根兰主动偿还了全部信用卡欠款,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小平、被告程根兰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撤回对被告罗小平、被告程根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承担。审判员 官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 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