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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聪聪与李静、王国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聪聪,李静,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冯聪聪,女,1989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静,女,1976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72年7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冯聪聪申请执行李静、王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静、王国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静名下豫EG****江铃全顺牌汽车入户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