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聪聪与李静、王国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聪聪,李静,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冯聪聪,女,1989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静,女,1976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72年7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冯聪聪申请执行李静、王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静、王国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静名下豫EG****江铃全顺牌汽车入户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