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告孙金宝、娄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孙金宝,娄洪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0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团结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劲成,职务:支行长被告:孙金宝,身份证号:2107271977********,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现住名山农场豫园小区3号楼3单元。被告:娄洪艳,身份证号:2107271977********,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名山农场豫园小区3号楼3单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告孙金宝、娄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