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2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某,男,1970年1月3日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陈某,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关于薛某申请执行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