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崔锦刚与薛锦云、徐玲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锦刚,薛锦云,徐玲凤,薛绍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570号原告:崔锦刚,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群,建湖县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锦云,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徐玲凤,女,1963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薛绍龙,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锦刚诉被告薛锦云、徐玲凤、薛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锦刚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锦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崔锦刚负担。审判员 曾书明二○二○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XX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