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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汉族。何某与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魏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何某修车费375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41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史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