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汉族。何某与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魏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何某修车费375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41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史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