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翟耀廷与仇西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耀廷,仇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344号申请人:翟耀廷,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仇西龙,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仇西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5213元(其中执行标的15087元、执行费1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薛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