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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锢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邱华强、中山市古镇可可灯饰门市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锢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邱华强,中山市古镇可可灯饰门市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307号原告:中山市锢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卢旺娇。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大鹏,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邱华强,男,1975年3月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告:中山市古镇可可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邱华强。原告中山市锢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华强、中山市古镇可可灯饰门市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4日,中山市锢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锢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中山市锢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黄锦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