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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汪明江与仁怀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江,仁怀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265号原告:汪明江,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定群,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仁怀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交通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61368336E。法定代表人:范屿,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056204618。法定代表人:余承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汪明江与被告仁怀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汪明江在本院依法送达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明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程远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贤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