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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郭文革、曹烨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革,曹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郭文革,女,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曹烨华,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文革申请执行曹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文革于2017-5-31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出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所欠的26万元借款及利息尚未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目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有多起案件在对被对执行人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3执恢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