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4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中华与匡智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中华,匡智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4民初933号原告:林中华,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匡智容,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无固定职业。原告林中华诉被告匡智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中华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中华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中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中华负担。审判员 杜新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马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