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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4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中华与匡智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中华,匡智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4民初933号原告:林中华,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匡智容,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无固定职业。原告林中华诉被告匡智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中华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中华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中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中华负担。审判员  杜新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马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