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由某与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791号原告:由某,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成某,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由某诉被告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由某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由某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刘蒙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