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行美与湖南利多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行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58号原告:刘行美,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9栋B185房。9栋B185房。法定代表人:蒋桂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行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利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行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利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行美撤回对被告湖南利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行美负担。审 判 长 宁昊杰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美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