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34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献、莱州市江丰纸制品包装厂、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献,莱州市江丰纸制品包装厂,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488-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姜献,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江丰纸制品包装厂。被执行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献、莱州市江丰纸制品包装厂、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莱州民初字第1338-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宗(详见清单),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宗(详见清单);二、被执行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