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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兆芬与殷善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芬,殷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杨兆芬,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高潮村*组。被执行人殷善海,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龙河镇龙河委*组。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兆芬与被执行人殷善海离婚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本院依法向房屋产权部门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产权部门予以办理。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房屋产权部门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产权部门予以办理房屋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3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杨维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