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张金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军,张金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金得,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军与被执行人张金得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金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张金得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查找未果。经查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蔡庆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