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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548号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宝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职员,现住赤峰市××区。被告杨某,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何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任抒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