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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特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朱国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朱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特9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负责人:夏思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煜,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丽,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国华,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江阴支行)与被申请人朱国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申请人建行江阴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本院认为:建行江阴支行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8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杰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