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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甲全与齐良、刘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全,齐良,刘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民初1824号原告:张甲全,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泊头市。.被告:齐良,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告:刘淑敏,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原告张甲全与被告齐良、刘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甲全、被告齐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淑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甲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且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齐良。被告齐良于2014年II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齐良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因原告资金紧张,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原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齐良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只不过现在无力偿还。刘淑敏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良、刘淑敏共同偿还原告张甲全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许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