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翠花与谌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花,谌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杨翠花,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谌建新,男,汉族,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翠花与被执行人谌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谌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车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现没有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杨翠花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杨翠花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