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胡德利、程永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利,程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利,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38岁,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程永才,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胡德利与程永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忠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