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与王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王丹,长春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4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南湖大路855号。负责人:王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政,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中东生产资料市场**栋**号。被告:长春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长江村(东环城路2038号长江实业集团307、308室)。法定代表人:谢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与被告王丹、长春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丁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