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吉栋与黄广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吉栋,黄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吉栋,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广祥,男,汉族。原告周吉栋与被告黄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被告黄广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80内偿还原告周吉栋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9万元本金及利息,上述借款利息均从2016年2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黄广祥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黄广祥拒不自动履行判决书内容,权利人周吉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广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000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黄广祥银行存款7400元以抵充案款,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36000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1400元,剩余案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席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