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刘春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2461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独任被告人信息刘春康,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宾阳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羁押时间2017年8月5日羁押地点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起诉号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2297号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表示认罪,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查明事实被告人刘春康分别于2017年8月2日、8月5日窜至东莞市虎门镇扒窃被害人关月兴、罗华的背包,但均未能得逞。刘春康还于同年8月5日窜至虎门镇扒窃被害人刘靖瑜现金400元(已发还),随后被伏击的便衣队员发现并抓获。本院意见被告人刘春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及归案后如实供述、系犯罪未遂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春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李年富二Ο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雷姣姣李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