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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利与白山市江源区汇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利,白山市江源区汇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508号申请执行人肖利,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汇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法定代表人赵国富,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利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汇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5民初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刘玉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