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2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修臣道等与被执行人修涛等赡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臣道,修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修臣道,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修涛,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修臣道等与被执行人修涛等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7)鲁068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修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1.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龚福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