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廷政与被告樊孝林、徐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廷政,樊孝林,徐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628号原告:黄廷政,男,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被告:樊孝林,男,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被告:徐红玉,男,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原告黄廷政与被告樊孝林、徐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廷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廷政承担。审判员 王金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吕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