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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廷政与被告樊孝林、徐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廷政,樊孝林,徐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628号原告:黄廷政,男,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被告:樊孝林,男,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被告:徐红玉,男,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原告黄廷政与被告樊孝林、徐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廷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廷政承担。审判员  王金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吕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