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东中粮花生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185号申请保全人:山东中粮花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文昌路66号天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德臣,经理。被保全人: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兆飞,经理。被保全人:龚晗。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山东中粮花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龚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山东中粮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龚晗银行存款120000元。申请保全人山东中粮花生食品有限公司以其牌号为鲁K×××××号小型汽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以(2017)鲁1003民初36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龚晗银行存款120000元,并于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山东中粮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鲁K×××××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保全人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龚晗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黄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