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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华申请执行陈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陈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80年5月5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陈鸿,男,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陈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鸿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黔织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华租金31500元,违约金1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837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华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陈鸿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陈鸿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华租金31500元,违约金1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837元、执行费52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鸿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信息。本院在织金县房产事业局未查出被执行人陈鸿有房产登记。本院在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出被执行人陈鸿有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陈鸿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6、2017年7月21日,被执行人陈鸿户籍所在地织金县实兴乡上坝村村委会出具了被执行人陈鸿无任何财产的证明。2017年7月21日,织金县实兴乡国土资源所出具了被执行人陈鸿无土地使用登记的证明。8、本院于2017年7月21对被执行人陈鸿采取执行悬赏公告措施,查找其下落,至今未接到举报。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华,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陈鸿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鸿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鸿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华释明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张华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华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毛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