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景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841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吴景波,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景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4元,减半收取57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