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阮秀煌、苟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秀煌,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阮秀煌,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苟超,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2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苟超的银行存2.24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苟超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范永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