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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947祁建彬与金卫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建彬,金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祁建彬,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南通市通州区人,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金卫杰,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祁建彬与被执行人金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684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货款24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706元,申请执行费274元。在执行中,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外逃,查无下落,其在本院尚有多起未执结的案件。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8月5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执行中,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秦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