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李士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士荣,贾林芳,刘会军,李士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80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士荣,男,198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贾林芳,女,198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会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士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荣、贾林芳、刘会军、李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訾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