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伟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7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嘉,男,1991年4月2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辩护人赵振钦,云南赵振钦律师事务所律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宏庆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华明、陈奕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15时许,被害人田某1在泸西县中枢镇卖鸡街赵某2家茶室和他人一起玩“斗地主”,因摸牌顺序与牌友赵某1发生口角,田某1将手中的扑克牌砸在赵某1的脸上并进行辱骂。在茶室相邻家中的被告人张伟嘉听见其舅父赵某1与人争吵就来到茶室,与田某1理论,在理论过程中相互谩骂推搡,被在场人拉开,二人仍相互置气斗横,田某1在茶室内找了一根钢管,张伟嘉跑回家中拿来一把菜刀,在茶室门口发生打闹,在打闹过程中张伟嘉致田某1受伤。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张伟嘉经泸西县公安局中枢派出所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张伟嘉的家属与田某1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伟嘉家属赔偿了田某1各项经济损失31898.58元,并取得田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证人田某2、赵某1、张某、赵某2、赵某3、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告知,被告人张伟嘉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嘉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伟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伟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田某1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张伟嘉从轻处罚。被害人田某1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张伟嘉从轻处罚。辩护人赵振钦关于对被告人张伟嘉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伟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宏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陈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