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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代子合、代峰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子合,代峰德,代红霞,代俊霞,代保库,高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代子合,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代峰德,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代红霞,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代俊霞,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代保库,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高海丽,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代子合、代峰德、代红霞、代俊霞申请执行代保库、高海丽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代保库、高海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2月24日,向代保库、高海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代保库、高海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2月9日,向金融机构查询代保库、高海丽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6年5月9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崔东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