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9民特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袁某与方某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方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9民特00052号申请人:袁某,男,汉族,1935年12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方某,女,汉族,1941年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袁某申请被申请人方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5日,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巴 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