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9民特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袁某与方某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方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9民特00052号申请人:袁某,男,汉族,1935年12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方某,女,汉族,1941年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袁某申请被申请人方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5日,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巴 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