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02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柯土华、殷维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柯土华,殷维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8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负责人:梁福乾,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燕,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琛,男,该行职员。被告:柯土华,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殷维珍,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诉被告柯土华、殷维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86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程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杨惠雯书 记 员 杜兆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