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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执龚品素、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龚品素,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十字南关正街3号。负责人:马宏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龚品素,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幸福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蓟。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龚品素、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16)陕0103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品素、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