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何心朋、何成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心朋,何成成,郭良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特19号申请人:何心朋,男,生于1999年5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何成成,女,生于2007年9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监护人:何青岑,男,生于1941年5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祖父)。被申请人:郭良珍,女,生于1975年11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何心朋、何成成申请宣告郭良珍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何心朋、何成成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陈洪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代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