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与永丰福斯派包装(扬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永丰福斯派包装(扬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4896号原告: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荷叶路88号。法定代表人:丁文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圣兵,该公司员工。被告:永丰福斯派包装(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经济开发区(八里镇)春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蒲慎修。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丰福斯派包装(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永丰福斯派包装(扬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因纠纷协商未果,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而合同所载需方为本案被告,被告住所地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因此,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永丰福斯派包装(扬州)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谈炳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