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015号原告:周某,汉族。被告:陈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1日以已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孔令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