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国超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800号原告:杨国超,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生,住沧县。委托代理人:张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967457437。负责我:范国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超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超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超撤回起诉。诉讼费907元,由原告杨国超承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褚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