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91执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西物中锐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物中锐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327号申请人: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成都西物中锐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西物中锐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1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西物中锐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西物中锐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杨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