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魏存堂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存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民特2号申请人:魏存堂,男,194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怀来县。申请人魏存堂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魏存堂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魏向东失踪。事实和理由:魏向东是我儿子,魏向东于2012年7月25日到八宝山煤矿上班,下班后一直没有回家,后我到煤矿询问,得知7月25日魏向东没有上班,此后我多处寻找,一直联系不上。我于2016年11月17日向怀来县公安局报案后,仍没有魏向东的消息。为此,我向法院申请宣告魏向东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魏向东,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北省沙城镇滨河小区,系申请人魏存堂的儿子。下落不明人魏向东于2012年7月25日下落不明。申请人魏存堂申请宣告魏向东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社发出寻找魏向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魏向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魏向东自2012年7月25日失踪后,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现申请人魏存堂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魏向东失踪;二、指定魏存堂为失踪人魏向东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郭亚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