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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飞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316号罪犯高飞,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飞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赃物应依法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都监狱代表漆艳群、郭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国、陈小云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高飞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5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缴赃款、赃物。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缴赃款、赃物,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