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振国、张华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国,张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国,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华伟,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国与被执行人张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投资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居住在父母家中无住房,银行存款数额较少无益执行,无其他不动产、车辆及投资方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年高空坠落,腰椎骨折,现不能工作,其妻收入低,仅能维持家用。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许可法院的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于士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