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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立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立秀,朱守兵,孟祥宏,高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袁立秀,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守兵,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孟祥宏,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高德萍,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立秀、朱守兵、孟祥宏、高德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袁立秀、朱守兵、孟祥宏、高德萍的存款9982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俞 莹 关注公众号“”